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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自富与魏元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杨自富。委托代理人厉晓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元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自富与被告魏元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杨自富负担。审 判 长  苏 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隋 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