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自富与魏元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杨自富。委托代理人厉晓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元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自富与被告魏元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杨自富负担。审 判 长 苏 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隋 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