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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清臣与李爱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臣,李爱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002号原告刘清臣。被告李爱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臣诉被告李爱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两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