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游龙商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龙商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682号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荣。委托代理人:周梅君。委托代理人:汪争誉。被告:龙游龙商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琴。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龙游龙商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系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机构。2013年3月28日,原、被告���借款人龙游宏能节能建材厂签订了《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被告作为保证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提供3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9月25日,并约定了利息及支付方式。同日,原告向借款人发放了全部贷款,借款人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后借款人支付了2013年9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但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归还贷款本金及2013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原告再三向借款人和被告催促还款终未果。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金放荣涉嫌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013年9月15日,龙游龙商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报案,控告金放荣于2013年3月28日,由被告作为担保人为龙游宏能节能建材厂向原告申请借款担保一事中涉嫌诈骗。现犯罪嫌疑人金放荣已被逮捕归案,其涉嫌诈骗��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金放荣涉嫌以民间借贷名义诈骗,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影响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菊仙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人民陪审员 叶灵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