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褚庆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庆洪,国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褚庆洪。被执行人国振玉。申请执行人褚庆洪与被执行人国振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国振玉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褚庆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4328.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国振玉,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3165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