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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再终字第7号

邵光云、邵素华等与何亮亮、叶颖杰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邵光云,邵素华,邵发华,李金玉,郑世增,何亮亮,叶颖杰,义乌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再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诉人):邵光云。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诉人):邵素华。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和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何亮亮。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叶颖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义乌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剑虹。

原审

原告:邵发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和平。

原审

原告:李金玉。

原审

原告:郑世增。上诉人邵光云、邵素华与被上诉人何亮亮、叶颖杰、义乌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邵发华、李金玉、郑世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9月11日,本院通过特快专递向上诉人邵光云、邵素华邮寄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邵光云、邵素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光云、邵素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卢国忠

审 判 员  马美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苏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