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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颜庆情与应广智、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庆情,应广智,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948号原告:颜庆情。委托代理人:周玉洁,浙江君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广智。被告: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西塔二路2-1号东厂房二幢。法定代表人:应广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庆情与被告应广智、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庆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庆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4元,诉讼保全��5000元,合计16794元,由原告颜庆情负担。审 判 员 应志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珩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