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胡玉娟与王明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405号原告胡xx,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双桥街道xxxxxxxxx。委托代理人钱xx,扬州市xxxxxxxxxx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双桥街道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3年10月29日以经法院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xx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xx负担(已交)。审判员 熊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