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安法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申请执行陈劲、欧云清、彭少龙、陈素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陈劲;欧云清;彭少龙;陈素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安法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住所地:云安县。负责人:张远戈,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劲,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县。被执行人:欧云清,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县。被执行人:彭少龙,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县。被执行人:陈素坚,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申请执行陈劲、欧云清、彭少龙、陈素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一、被告陈劲、欧云清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和计至2013年4月21日的利息5917.67元,及从2013年4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的利息,限被告陈劲、欧云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安县支行。二、被告彭少龙、陈素坚对以上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99元(该款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劲、欧云清负担,被告彭少龙、陈素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劲、欧云清、彭少龙、陈素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五日内申报财产。逾期,被执行人既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先后到金融、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云安法执字第5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锦文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代理审判员 潘星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锦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