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李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睿,刘新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66号申请执行人李睿,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新娜,女,1979年7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睿与被执行人刘新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刘新娜已于2013年9月13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人李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