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减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丁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丁坤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674号罪犯丁坤,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私藏枪支罪,于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鲁刑一终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00五年二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00九年四月减刑二年;二0一一年七月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八年八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二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丁坤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坤准予减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