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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沈红梅与韩刚、安丘市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梅,韩刚,安丘市金祥食品有限公司,马桂忠,潍坊华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沈红梅。被执行人韩刚。被执行人安丘市金祥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桂忠。被执行人潍坊华瑞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桂忠,经理。申请执行人沈红梅诉被执行人韩刚、安丘市金祥食品有限公司、马桂忠、潍坊华瑞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奎开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安丘市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