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泉江,男,湖南省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某某中,男,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考虑女儿的健康成长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考虑女儿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胡耀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先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