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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张建群与蔡建峰、蔡大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群,蔡建峰,蔡大新,黄水婷,蔡赢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张建群。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被告:蔡建峰。被告:蔡大新。被告:黄水婷。被告:蔡赢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群诉被告蔡建峰、蔡大新、黄水婷、蔡赢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建群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明杰人民陪审员  虞忠杰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