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张建群与蔡建峰、蔡大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群,蔡建峰,蔡大新,黄水婷,蔡赢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张建群。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被告:蔡建峰。被告:蔡大新。被告:黄水婷。被告:蔡赢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群诉被告蔡建峰、蔡大新、黄水婷、蔡赢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建群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明杰人民陪审员 虞忠杰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