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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李奇、韩秀兰、李少春、杜苹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奇,韩秀兰,李少春,杜苹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伟,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冯满莹,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李奇,男,汉族,1989年1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韩秀兰,女,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李少春,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杜苹花,女,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奇、韩秀兰、李少春、杜苹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奇、韩秀兰、李少春、杜苹花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8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7907.5元。代理审判员  张建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