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恢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泉星小汽车保养中心与临泉县黄岭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星小汽车保养中心,临泉县黄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泉星小汽车保养中心,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负责人赵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泉县黄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建斌,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泉星小汽车保养中心与临泉县黄岭镇人民政府维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临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临泉县黄岭镇人民政府偿还泉星小汽车保养中心8642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44元,计人民币90467元。黄岭镇人民政府以偿还泉星小汽车保养中心71015元,尚欠19452元。黄岭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31日前支付泉星小汽车保养中心18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泉星小汽车保养中心自愿放弃。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临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