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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翟广辉、王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翟广辉,王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刚,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广辉,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济宁金桥监狱。委托代理人程兵(特别授权),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燕(系被告翟广辉之妻),女,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兵(特别授权),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广辉、王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刚、被告翟广辉和王燕燕的委托代理人程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翟广辉原系原告单位职工,2007年5月,因购房之需,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2012年10月,翟广辉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年11月,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翟广辉的劳动合同。截至目前,被告翟广辉尚欠原告94350元未还。鉴于两被告于2005年8月结婚,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两被告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94350元。被告翟广辉、王燕燕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原告起诉数额属实。同意解除员工住房周转金合同书,被告愿意积极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翟广辉原系原告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职工。2007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翟广辉签订员工住房周转金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翟广辉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被告按月偿还。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2012年10月,被告翟广辉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同年11月,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翟广辉的劳动合同。截止到2013年8月,被告翟广辉尚欠原告借款94350元未还。另查明,被告翟广辉与王燕燕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翟广辉向原告借款,原、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被告翟广辉与原告签订的住房周转金合同书,对此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94350元,二被告同意偿还,因此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广辉、王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94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9元,由被告翟广辉、王燕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兰玲审 判 员  谢振平人民陪审员  李庆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