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青岛特瑞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城矿务局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特瑞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韩城矿务局总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47号原告青岛特瑞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德翔,系董事长。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龄路336号。委托代理人刘昱江,系本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韩城矿务局总医院。法定代表人黄建刚,系院长。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特瑞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韩城矿务局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特瑞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特瑞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