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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高某某,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存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