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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勇执行案由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56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2003、2005。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被执行人张勇,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勇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0815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