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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行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田海霞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霞,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朝行初字第554号原告田海霞,女,1974年1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法定代表人刘来祥,局长。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杨,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田海霞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海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海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海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哈胜男代理审判员  寇天功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瑾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