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桂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74号原告:桂某,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和县功桥镇鲁堡村委会王仕自然村133号。被告:王某,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和县功桥镇鲁堡村委会王仕自然村1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帮荣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帮荣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帮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桂帮荣负担。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