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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桂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74号原告:桂某,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和县功桥镇鲁堡村委会王仕自然村133号。被告:王某,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和县功桥镇鲁堡村委会王仕自然村1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帮荣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帮荣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帮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桂帮荣负担。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