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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三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德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德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三初字第80号原告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丁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军,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庆,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德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碧湖北路。法定代表人陆容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伟,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郭富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广泉,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寅娜,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德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将被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被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以其住所地在重庆江津区为由,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被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江津区,但本案另一被告南宁德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本案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明明审 判 员  潘小青人民陪审员  赖观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华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有异议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