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贵田与迟玉功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田,迟玉功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周贵田,男,1940年5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迟玉功,男,50岁,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贵田诉被告迟玉功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贵田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贵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丹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青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