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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遂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道生、江桂梅与被告刘志军、刘海军、刘结实、刘长兴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江某某,刘某军,刘海某,刘某实,刘某兴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刘某某,男,住遂平县。原告江某某,女,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江某礼,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原告江某某的侄子。被告刘某军,男,住遂平县。系原告刘某某的长子。被告刘海某,男,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某的次子。被告刘某实,男,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某的三子。被告刘某兴,男,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某的四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江某某与被告刘某军、刘海某、刘某实、刘某兴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江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江某某撤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耀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