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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奇林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0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民洪,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奇林。委托代理人:王义勇,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奇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民楠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申请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王奇林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民楠公司的起诉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判断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是否系重复起诉,应当结合两次诉讼是否具有相同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同一事实和理由三个部分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第一,从诉讼主体看,民楠公司无论是前次起诉,还是本次起诉,均是以王奇林为被告提起,原告两次起诉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第二,从原告的诉讼请求上来看,本次诉讼与前诉并无实质区别,且后诉的诉讼请求还小于前诉的诉讼请求,其目的均系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1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从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来看,原告本次诉请解除租赁合同主要事实是被告改建围墙并且砌筑门面及被告将其改建的门面对外出租,该事实在原告提起前诉人民法院受理之前已经存在并持续,并不是在前次法庭辩论终结后发生或新发生的事实,且该事实与民楠公司在前次的诉讼请求有较强的关联性,民楠公司本可以在前次诉讼中一并主张该事实,但民楠公司故意或疏于主张该事实,而后在本次诉讼中却以该事实未经法院审理为由再行起诉,则民楠公司的行为构成滥用诉权。因此,民楠公司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起诉。综上,申请人民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积9民终字第,本案再次处理不当驳回聂书兵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