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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桃民初字第852号原告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家斌,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黄**,女,汉族。原告伍**就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家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诉称,2010年正月被告外出务工后双方就一直分居至今,没有电话联系,原告曾于2012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继续分居生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伍*燕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年负担抚养费人民币3500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伍**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婚生女伍*燕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欲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3.本院(2012)桃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欲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4.桃源县龙潭镇龙潭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欲证明被告长期下落不明的情况;5.原告代理人对黄绍光、姚金仙、邓美玉、邹先成的调查笔录各1份,欲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的情况;6.婚生女伍*燕书面意见1份,欲证明婚生女孩伍*燕愿意随原告生活的情况。被告黄**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9月27日在桃源县龙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9年8月29日生育一女伍*燕,长期随原告生活。由于性格差异,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被告不辞而别,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2年3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另查明,被告无婚前财产在原告处,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正月被告外出后就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在分居期间互不联系,原告于2012年3月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继续要求离婚,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伍*燕长期随原告生活,不改变现有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且伍*燕表示愿随原告生活,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系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处分,予以准许。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伍**与被告黄**离婚;二、婚生女伍*燕由原告伍**抚养教育,被告黄**不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永生审 判 员  梁 进人民陪审员  谭文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晓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