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104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潘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离婚纠纷正在进行家庭调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养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