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许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