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先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先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工。被执行人蒋先友,男,1959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先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诉前调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调解协议确认的蒋先友自愿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000元,本息合计61000元,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蒋先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蒋先友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蒋先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诉前调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蒋先友自愿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000元,本息合计6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