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1-06-30
案件名称
褚聪聪与陈玉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褚聪聪;陈玉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褚聪聪,女。被告:陈玉刚,男。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德城民初字第22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陈玉刚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玉刚的鲁××××××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长 夏祥银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滕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