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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1-06-30

案件名称

褚聪聪与陈玉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褚聪聪;陈玉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褚聪聪,女。被告:陈玉刚,男。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德城民初字第22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陈玉刚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玉刚的鲁××××××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长  夏祥银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滕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