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09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白某某,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雪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珏 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