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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义民初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陶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义民初字第0248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中,盐城市盐都区楼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进章,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陶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中,被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进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陶某系无效婚姻,已经过法院判决宣布无效。我与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文昌新村二组71号的房屋未作分配。现我要求将该房屋归我所有,我给付被告应分得该房屋价值一半的价款。被告陶某辩称: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文昌新村二组71号的房屋属我与原告共同所有不错,但我要求将房屋进行实物分配,因原告对家庭关心不够,应少分或者不分,同时要求给女儿分得部分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陶某于1985年农历正月初三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1989年农历7月28日生女孩王某甲。2010年4月19日,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婚姻无效。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为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文昌新村二组71号的房屋。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王某。原、被告双方对财产分配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盐城东诚亿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1.36万元,其中主屋6.96万元,厨房0.8万元,宅基地3.6万元。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对共同财产分配无法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复印件、(2010)都义民初字第020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盐城东诚亿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盐东诚亿都鉴评字(2013)第018号报告书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无效婚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由原、被告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综合本案原、被告无效婚姻双方都有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对家庭没有尽责,应当少分或不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其子女也就分得财产,因本案财产系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其子女不是该财产分配的主体,故被告该辩称理由亦不予采信。考虑到双方诉争的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人登记的是原告王某,而且双方本就因为存在矛盾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如果进行实物分配,双方仍相邻而居,显然不利于双方的生产、生活的安宁,易产生矛盾纠纷。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应给被告该房屋一半的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文昌新村二组71号的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二、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陶某价款5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评估鉴定费1500元,合计2050元,由原告负担1025元,被告负担1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袁桂科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人民陪审员  郭玉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成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2、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