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字第9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应书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烈群,贺丹,贺洋,贺应书,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956-1号申请执行人周烈群,女。申请执行人贺丹,女。申请执行人贺洋,男。被执行人贺应书,男。被执行人凌刚,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贺应书的收入31674.4元;二,提取被执行人凌刚的收入317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党小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孝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