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杭州正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澳利斯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正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澳利斯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杭州正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委托代理人:方魏。被告:杭州澳利斯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水荣。委托代理人:许洪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正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澳利斯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州正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澳利斯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正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正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正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