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天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杨娜与万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娜,万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天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杨娜。委托代理人郭庆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灵。原告杨娜与被告万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李学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献初、黄耀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娜的委托代理人郭庆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娜诉称:2008年,被告以开店为由向原告借钱,陆续借款总额为99550元。2009年2月,经双方确认,被告共计欠款57200元。被告一直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200元。原告杨娜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招商银行交易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钱的事实;证据2、录音光盘,证明被告向原告借钱的事实及借款金额;证据3、被告身份证复印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万灵未答辩,亦未举证。根据原告的举证,综合各证据的联系,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杨娜与被告万灵因工作关系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此后,万灵以经营店面为由陆续向杨娜借款99550元,由杨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万灵进行了支付。2009年2月,杨娜与万灵共同确认,万灵应返还杨娜57200元借款,并承诺每年偿还2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因万灵未按承诺偿还借款,杨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万灵以经营店面为由陆续向被告杨娜借款,并确认了万灵应偿还杨娜的借款数额,故杨娜与万灵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本案中,万灵承诺向杨娜偿还的借款57200元系万灵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杨娜要求万灵偿还借款本金572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万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杨娜借款本金5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万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军人民陪审员 朱献初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龚惠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