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与宁少波、谭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安置业有限公司,宁少波,谭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杭州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460号东二楼西侧。法定代表人:曾家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中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璘恺,杭州市经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少波,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谭静,女,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少波、谭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龙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杭州龙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心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