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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98号覃滢如、覃梓灏、覃映贺申请宣告冯焕英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覃滢如,覃梓灏,覃映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98号申请人覃滢如(公民身份号码×××2049),女,200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申请人覃梓灏(公民身份号码×××205X),男,200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申请人覃映贺(公民身份号码×××2015),男,200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法定代理人覃冰雄(系覃滢如、覃梓灏、覃映贺叔父),男,农民,住广西××××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覃滢如、覃梓灏、覃映贺申请宣告冯焕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覃滢如、覃梓灏、覃映贺诉称,其父覃灿雄于2012年5月5日病故,其母冯焕英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覃滢如、覃梓灏、覃映贺申请宣告冯焕英失踪。经查,覃灿雄与冯焕英同居并生育覃滢如、覃梓灏、覃映贺后,于2012年5月5日病故,冯焕英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覃滢如、覃梓灏、覃映贺随其叔父覃冰雄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冯焕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冯焕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冯焕英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覃滢如、覃梓灏、覃映贺申请宣告其母冯焕英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冯焕英为失踪人;二、指定覃冰雄为失踪人冯焕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范天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