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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邹某甲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保字第18-1号申请人秦某。担保人辛某。被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邹某甲。被申请人邹某乙。被申请人黄某。申请人秦某与被申请人张某、邹某甲、邹某乙、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邹某甲名下的价值4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秦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某、邹某甲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辛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9号维也纳森林住宅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志刚审判员  郭之宁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