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华远焊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远焊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青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78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远焊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曹县路134号,组织机构代码78757187-7。法定代表人徐广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青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郭庄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9716562-1。法定代表人李明瑞,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华远焊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青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同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