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983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某,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斯羽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