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马韬与申俊、杭州景昇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韬,申俊,杭州景昇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景昇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哨凤。上诉人马韬为与被上诉人申俊、杭州景昇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马韬未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按原审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在规定的日期内预交,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奕审判员 潘才敏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