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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1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景兰芳代理审判员  杨录海人民陪审员  鲁明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