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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肖某申请执行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吴某,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系咸阳市粮食局车队职工。肖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咸渭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某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6356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某外出不归,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仅有住房一套,本院予以查封并进行价格评估。申请执行人肖某对此确认,表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房屋拆迁时再恢复本案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执字第00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