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付增良与李洪专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增良,李洪专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付增良,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战基,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专,男,汉族,珲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离岗职工,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王树林,珲春市新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增良诉被告李洪专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增良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375元由原告付增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