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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付增良与李洪专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增良,李洪专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付增良,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战基,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专,男,汉族,珲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离岗职工,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王树林,珲春市新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增良诉被告李洪专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增良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375元由原告付增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