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执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641-1号申请执行人宴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人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支付执行费1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眉东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