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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执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641-1号申请执行人宴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人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支付执行费1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眉东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