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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唐光册与蒋禄灼、李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册,蒋禄灼,李陈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89号原告唐光册,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被告蒋禄灼,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被告李陈香,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原告唐光册与被告蒋禄灼、李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为被告蒋禄灼、下落不明,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不能送达,原告唐光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册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唐光册负担。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