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数影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艾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数影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艾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93号 原告深圳市数影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北侧国都高尔夫花园(绿致轩、绿怡轩及绿陶轩)裙楼02层01B。 法定代表人张金梅,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振轶,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思淋,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艾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王纯利,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雅雯,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1年9月23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已签订,期限为2011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22日。 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招聘专员,实际工作岗位为招聘主管。 四、合同约定的工资及构成:月工资为标准工资+奖金。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029.36元。 五、欠发工资数额:被告于2012年10月30日申请休产假,期限为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2月8日,因被告系剖宫产、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晚育,被告可多享受80天产假,被告于2013年2月16日向原告办理了续假手续,原告于2013年2月17日收到续假快件,被告的产假应从2013年2月21日续至2013年4月26日,原告从2012年11月5日起就没有发放被告工资,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4月26日期间的工资22508.84元[(4029.36-4029.36÷21.75×4)+4029.36×4+(4029.36-4029.36÷21.75×5)],原告要求无须支付该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被告产假假期至2013年4月26日期满后,因被告工作岗位已经被他人取代,双方就新的工作岗位未达成一致,被告于2013年5月14日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主张解除时间为2013年2月21日,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原告与被告就工作岗位变更未达成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8058.72元(4029.36×2)。原告请求无须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5月21日。 九、仲裁请求:被告请求:1、原告支付其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5月8日期间产假工资252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300元;2、原告支付其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8400元;3、原告支付其2013年5月9日至14日的工资700元。 十、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产假工资22508.84元;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58.72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产假工资22508.84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58.72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二、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数影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艾莉产假工资22508.84元;(二)原告深圳市数影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艾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58.72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数影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小超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智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