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祖贵与李德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贵,李德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王祖贵。委托代理人:张晓。被告:李德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贵与被告李德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祖贵先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将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3263.6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后又于2013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祖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祖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祖贵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