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关兴与吴文广、黄欣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关兴,吴文广,黄欣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3469号原告陈关兴。委托代理人吴建峰,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广。被告黄欣怡。原告陈关兴诉被告吴文广、黄欣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勇独任审判。2013年10月12日,本院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3)杭萧商初字第3469-1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查封吴文广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潘水南苑16幢2单元102室的房产。本案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关兴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广、黄欣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关兴诉称:2013年6月18日,被告吴文广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3年8月17日前归还,按月利率1分计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被告黄欣怡与被告吴文广系夫妻关系,涉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吴文广、黄欣怡立即归还陈关兴借款35万元,支付利息7000元,合计35.7万元,并赔偿35万元借款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被告吴文广、黄欣怡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结婚登记信息,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被告吴文广、黄欣怡于2011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陈关兴与吴文广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吴文广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黄欣怡既未应诉,也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吴文广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文广、黄欣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关兴借款350000元,支付利息7000元,合计357000元,并赔偿35万元借款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46元,减半收取33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35元,合计5708元,由吴文广、黄欣怡承担。此款陈关兴已向本院预交,其同意吴文广、黄欣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4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