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恢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翠芬与黄岭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翠芬,黄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郭翠芬,女,194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黄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建斌,该镇镇长。郭翠芬与临泉县黄岭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黄岭镇人民政府偿还申请执行人郭翠芬借款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合计人民币71550元。权利人郭翠芬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翠芬与被执行人黄岭镇人民政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岭镇人民政府偿还申请执行人郭翠芬借款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合计人民币71550元。被执行人黄岭镇人民政府已偿还申请执行人郭翠芬8244元,尚欠63306元。被执行人黄岭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31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郭翠芬40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郭翠芬自愿放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双方真是意思表示。目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应予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渊 微信公众号“”